編者語:國務院下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以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為重點,按照相關法規以及國務院制訂的鋼鐵、有色金屬、輕工、紡織等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等文件規定的淘汰落后產能的范圍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產能。
國務院下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近期電力、煤炭、鋼鐵等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具體目標任務。
通知指出,以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為重點,按照相關法規以及國務院制訂的鋼鐵、有色金屬、輕工、紡織等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等文件規定的淘汰落后產能的范圍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產能。各地區可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實際,制定范圍更寬、標準更高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
通知還強調,要從嚴格市場準入、強化經濟和法律手段、加大執法處罰力度三個方面強化政策約束機制。
《通知》還要求加強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做好相關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支持有關企業的升級改造,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加強監督檢查,實行問責制,對瞞報、謊報淘汰落后產能進展情況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根據《通知》,國家將成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近20個政府部門參加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統籌協調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研究解決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十二五”規劃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產能目標并做好任務分解和組織落實工作。
近期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具體目標任務是:
電力行業: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電機組5000萬千瓦以上。
煤炭行業:2010年底前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產業政策、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小煤礦8000處,淘汰產能2億噸。
焦炭行業: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機焦(3.2米及以上搗固焦爐除外)。
鐵合金行業: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礦熱爐。
電石行業: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礦熱爐。
鋼鐵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淘汰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電爐。
有色金屬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電解鋁小預焙槽;淘汰密閉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煉銅工藝及設備;淘汰采用燒結鍋、燒結盤、簡易高爐等落后方式煉鉛工藝及設備,淘汰未配套建設制酸及尾氣吸收系統的燒結機煉鉛工藝;淘汰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小豎罐(單日單罐產量8噸以下)等進行焙燒、采用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生產氧化鋅制品的生產工藝及設備。
建材行業:2012年底前,淘汰窯徑3.0米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窯徑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的除外)、水泥濕法窯生產線(主要用于處理污泥、電石渣等的除外)、直徑3.0米以下的水泥磨機(生產特種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窯、普通立窯等落后水泥產能;淘汰平拉工藝平板玻璃生產線(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產能。
輕工業:2011年底前,淘汰年產3.4萬噸以下草漿生產裝置、年產1.7萬噸以下化學制漿生產線,淘汰以廢紙為原料、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生產線;淘汰落后酒精生產工藝及年產3萬噸以下的酒精生產企業(廢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產3萬噸以下味精生產裝置;淘汰環保不達標的檸檬酸生產裝置;淘汰年加工3萬標張以下的制革生產線。
紡織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產線、使用年限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浴比大于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落后型號的印花機、熱熔染色機、熱風布鋏拉幅機、定形機,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膠紡絲機、年產2萬噸以下粘膠生產線、濕法及DMF溶劑法氨綸生產工藝、DMF溶劑法腈綸生產工藝、滌綸長絲錠軸長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動卷繞設備、間歇法聚酯設備等落后化纖產能。